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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波市福安机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单明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2974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昆张商初字第00111号
    案号 (2016)苏0583执20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4
    发布日期 2016-06-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宁波市福安机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记造漆工业(昆山)有限公司货款33655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365581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昆山建行营业部,账号:32201986436051515260。 案件受理费33804元,减半收取16902元由被告承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经预交并同意由败诉方直接给付,故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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