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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自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友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34521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03民初5030号
    案号 (2017)津0103执41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9
    发布日期 2017-10-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富康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自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友谊及第三人天津雅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4日签订的《吴家窑武警经济适用房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二、被告天津市自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返还借款1000万元; 三、被告郑友谊对被告天津市自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389元,原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35589元;被告天津市富康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自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友谊负担8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市富康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自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友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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