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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建公(消)行罚决字〔2017〕00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建德市新安江街道薇爱酒店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100号百合园4幢的建德市新安江街道薇爱酒店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建德市新安江街道薇爱酒店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建德支行(帐号:380560062691130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2月2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2-27
    决定机关 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