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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温州新金州人造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95654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304民初2705号
    案号 (2019)浙0304执4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瓯海法院
    执行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6
    发布日期 2019-04-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金大州控股有限公司应在2018年12月20日前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借款本金1499万元、期内利息210109.83元、复息1100.67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12月15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息15200109.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二、被告温州新金州人造革有限公司依据编号为2016年瓯海(保)字001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375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编号为2016年瓯海(保)字0012-JZ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375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温州金州集团外贸实业有限公司依据编号为2016年瓯海(保)字0012-JZ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375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郑嗣荣、郑娜依据编号为2016年瓯海(保)字0012-JZ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375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郑嗣武、杨洁微依据编号为2016年瓯海(保)字0012-JZ0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375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本案受理费113007元,减半收取56503.5元,由被告金大州控股有限公司、温州新金州人造革有限公司、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金州集团外贸实业有限公司、郑嗣荣、郑娜、郑嗣武、杨洁微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章、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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