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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温州新金州人造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95654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304民初2710号
    案号 (2019)浙0304执4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瓯海法院
    执行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6
    发布日期 2019-04-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温州新金州人造革有限公司应在2018年12月20日前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借款本金6000000元,期内利息15225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10月1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息60152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二、若被告温州新金州人造革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依据编号为2016年瓯海(抵)字006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权对被告王春来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南浦住宅区冬宁14幢107室的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300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三、若被告温州新金州人造革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依据编号为2016年瓯海(抵)字006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权对被告麻国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龟湖路46弄32号101室的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105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四、若被告温州新金州人造革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依据编号为2016年瓯海(抵)字006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权对被告郑嗣武、杨洁微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龟湖路名豪园1幢2401室的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700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五、被告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依据编号为2016年瓯海(保)字0010-JXJZ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25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郑嗣武、杨洁微依据编号为2016年瓯海(保)字0010-ZY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25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温州金州集团外贸实业有限公司依据编号为2016年瓯海(保)字001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25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王春来、麻国、郑嗣武、杨洁微、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温州金州集团外贸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温州新金州人造革有限公司追偿;^~^九、案件受理费53907元,减半收取26953.5元,由被告温州新金州人造革有限公司、温州金州集团外贸实业有限公司、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王春来、麻国、郑嗣武、杨洁微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章、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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