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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6025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丹导商初字第00055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21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7
    发布日期 2021-07-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佳裕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5108678.73元,并自2014年10月1日起以代偿金额5108678.7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承担违约金至实际还款之日,承担律师费123600元;二、被告何华新、吴慧娟、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何新才、何文明、江苏新丰电子有限公司、陈文、徐玉凤、袁娅对上述代偿款、违约金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在承担6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1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8314元,由原告负担5524元,被告江苏佳裕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2790元,被告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丰电子有限公司、何新才、何文明、何华新、吴慧娟、陈文、徐玉凤、袁娅对被告江苏佳裕食品有限公司所应承担的上述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原告已垫付,各被告应将其承担部分连同上述代偿款、违约金及律师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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