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何新才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46025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丹导民初字第00564号 |
案号 | (2019)苏1181执55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丹绿优质稻米专业合作社应立即偿还原告丹阳市银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00元,并以19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承担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5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承担2014年11月6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被告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何文明、何新才、江苏佳裕食品有限公司、丹阳欧森腾农业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何华新、夏金林、贺阳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219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2460元,由被告丹阳市丹绿优质稻米专业合作社、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何文明、何新才、江苏佳裕食品有限公司、丹阳欧森腾农业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何华新、夏金林、贺阳红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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