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46025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执77号 |
案号 | (2018)苏1181执54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2-10 |
发布日期 | 2018-12-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250万元、利息408919.83元,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承担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贷款利息; 二、被告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支付律师费20万元; 三、被告何新才、蔡梅芳在15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有权以被告丹阳市巨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对被告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人民币1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5454元,由被告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何新才、蔡梅芳、被告丹阳市巨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连同欠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南京市山西路运行,帐号0******02475)。 (附:上诉须知壹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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