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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保润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洪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48308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8民初2511号
    案号 (2016)津0118执25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09
    发布日期 2017-05-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保润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0元、偿还借款利息人民币398029.36元,并支付逾期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10.4325%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若被告天津市保润达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以上判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有权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人民币5000000元)就被告天津胜达实业有限公司抵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天津胜达实业有限公司、吴丛峰、张秀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被告天津胜达实业有限公司、吴丛峰、张秀英履行了第二、三判项之义务,有权向被告天津市保润达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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