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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汇创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莫福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2580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1民初8881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9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6
    发布日期 2017-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莫福红、吴树蓬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389402.78元和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6年9月13日,利息17150元,罚息111909.77元、利息复利1412.94元,后续不再计算利息,而是按年利率12.6%对本金计收罚息,按年利率12.6%对利息计收复利,均计至案涉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吴松均、梁经兰、东莞市汇创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莫福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产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案受理费18637.1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莫福红、吴树蓬、吴松均、梁经兰、东莞市汇创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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