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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汇创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莫福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2580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二法民一初字第448号
    案号 (2015)东二法执字第028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11
    发布日期 2015-12-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汇创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江铭2014年5月23日至2014年12月29日的劳动报酬17642元;;  二、被告东莞市汇创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江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3310元;;  三、被告东莞市汇创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江铭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790元;;  四、驳回原告王江铭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东莞市汇创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元,由被告东莞市汇创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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