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汇创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莫福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2580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528号 |
案号 | (2015)东二法执字第024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9-30 |
发布日期 | 2015-12-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莞市汇创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确认共欠原告东莞市天勤模具钢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0500元,原、被告双方同意由被告分五期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第一期于2015年7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6500元,第二期于2015年8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6000元,第三期于2015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6000元,第四期于2015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6000元,第五期于2015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6000元,以完全并最终解决案涉争议,双方均不得再就案涉争议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此款由被告东莞市汇创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直接汇入原告东莞市天勤模具钢材有限公司账户,户名:东莞市天勤模具钢材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东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 二、若被告东莞市汇创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约定支付款项,则原告东莞市天勤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放弃对利息的请求。如被告逾期未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原告东莞市天勤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有权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的未付款项及利息(以被告全部未付款项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4月2日起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为止)。 三、本案诉讼费9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汇创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同第一期货款一并转账给原告东莞市天勤模具钢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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