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洪新市监广处〔202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给予人民币2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19 |
决定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邱树信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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