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港保税区易富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德淑英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03013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03民初6296号 |
案号 | (2018)津0103执159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19 |
发布日期 | 2018-06-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港保税区易富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借款本金3366564.56元; 二、被告天津港保税区易富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截止至2017年3月1日的利息6603.7元、罚息和复利182763.33元,及自2017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小企业贷款专用)》约定标准计付); 三、如果被告天津港保税区易富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事项,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有权对被告左金玉名下的抵押物(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木清华园(南区)51-3)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左金玉、单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左金玉、单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易富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4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440元,以上共计41687元,由被告天津港保税区易富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左金玉、单博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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