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杭州临安远通电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43088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185民初1608号 |
案号 | (2018)浙0185执35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临安法院 |
执行法院 | 临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12 |
发布日期 | 2019-08-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杭州临安远通电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息)108719.03元(暂计算至2018年3月6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继续计算)。 二、被告临安市神联纸业有限公司、钱阿荣、孔芸琼、徐仲伟、张镇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杭州临安远通电缆有限公司、临安市神联纸业有限公司、钱阿荣、孔芸琼、徐仲伟、张镇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律师费3000元。 如被告杭州临安远通电缆有限公司、临安市神联纸业有限公司、钱阿荣、孔芸琼、徐仲伟、张镇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7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9778元,由被告杭州临安远通电缆有限公司、临安市神联纸业有限公司、钱阿荣、孔芸琼、徐仲伟、张镇江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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