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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城法(景)罚字[2019]第2100069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雷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雷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上午,将4辆共享电单车摆放在杭州市龙井路浙江宾馆公交车站边的人行道上,占用城市道路面积2.4平方米(长1.6米、宽1.5米)。该行为已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影响了杭州市的道路管理。另经查证,当事人分别于2018年6月25日和2018年8月19日,因相同的违法行为接受城管部门处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与《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处以人民币捌佰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25
    决定机关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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