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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长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581MA****TW4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1民初13219号
    案号 (2020)津0111执21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0-10-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长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广联奕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85254.08元。二、被告山西长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广联奕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465254.0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2月7日计算至2019年5月14日;以385254.0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5月15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385254.0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8元,诉讼保全费2539元,全部由被告山西长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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