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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洪东)市监(广)罚决〔201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改正。二、没收广告费用45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整,两项合计13500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19
    决定机关 南昌市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桂梅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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