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临公(锦)行罚决字[2017]124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7年9月20日杭州临安自来水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临安自来水有限公司作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单位,2017年以来,一直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银的数量,于2017年9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杭州临安自来水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化学品数量,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临安自来水有限公司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20 |
决定机关 | 临安市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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