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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地税稽罚[2016]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临安自来水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内容 经我局于2016年5月31日至2016年7月11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你单位2013年使用应税土地面积77566.56平方(有土地证46899.74平方,无土地证30666.82平方),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57730.68元,已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30039.31元,减免43690.45元,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84000.92元。2.你单位2014年使用应税土地面积77566.56平方(有土地证46899.74平方,无土地证30666.82平方),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57730.68元,已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39157.17元,减免34572.59元,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84000.92元。以上造成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368001.84元。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处以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计184000.92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84000.9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临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安市地方税务局或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临安市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8-16
    决定机关 临安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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