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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税二稽罚[2020]23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7年8月收受杭州杍正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300171130#,发票号码02315174#-75#、02315244#,货物名称“金洲100镀锌管、金洲50镀锌管、伟星PVC国标排水管”,金额分别为98658.97元、99958.97元、85472.65元,税额分别为16772.03元、16993.03元、14530.35元。你单位于2017年8月申报抵扣增值税14530.35元(抵扣发票号码02315244#,另两份发票号码为02315174#—175#的发票因认证时为失控发票,没有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后于2017年10月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上述三份发票所购货物金额300862.62元(包括发票号码为02315174#的增值税16772.03元)已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3301000119051402267)和检查取证,你单位收受的杭州杍正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此为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申报抵扣增值税。取得由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虚开的杭州杍正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的金洲100镀锌管、金洲50镀锌管、伟星PVC国标排水管的货物金额已于2017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300862.62元(包括发票号码为02315174#列明的增值税16772.03元)。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整,少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的规定,经计算少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75215.66元。你单位利用取得第三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是偷税,税款合计89746.01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偷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拟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53847.61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04
    决定机关 嘉兴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