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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环大罚字〔2021〕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三十七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9
    决定机关 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