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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川市监自贡罚字(2020)10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在销售压缩天然气活动中,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的规定,当事人在上述销售行为中的购销所得计35710元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已于2019年8月13日取得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处罚款7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571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12
    决定机关 自贡市贡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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