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川市监自贡罚字(2020)10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在销售压缩天然气活动中,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的规定,当事人在上述销售行为中的购销所得计35710元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已于2019年8月13日取得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处罚款7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571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12 |
决定机关 | 自贡市贡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