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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新富华日用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湛笑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016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仲莞案字第6335号
    案号 (2017)粤1972执105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8
    发布日期 2018-04-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五、裁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 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45万元并支付 利息(利息以14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5年4 月18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圓漏| (二) 本案仲裁费29045元,由申请人承担1000元,第一 被申请人承担28045元(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东莞分会不予 退回,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部分迳付申请人); (三) 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二)项第一 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 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裁决确定三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应于本裁 决书送达之曰起十曰内支付。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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