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卫公罚〔202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25 |
决定机关 | 新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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