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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台安县通正华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32179****35X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2民初1301号
    案号 (2021)苏1182执10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日期 2021-08-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邱波、台安县通正华运输有限公司、陈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原告朱焱19405元;二、被告邱波、台安县通正华运输有限公司、灯塔安达联合运输队、陈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朱焱10716.03元;三、驳回原告朱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11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20元,由原告朱焱负担912元,被告邱波、陈艳连带负担608元(此款原告朱焱已垫付,被告邱波、陈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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