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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绵阳市海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70320****004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792民初470号
    案号 (2020)川0792执恢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9-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绵阳市海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绵阳坤武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966255.47元、补偿金381089.84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人民币2966255.47元为本金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货款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何天勇以位于绵阳长虹大道中段33号“东方华尔街”7栋1单元27楼2号的房产的财产价值为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许昌茂、许昌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绵阳坤武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72元,减半收取计21786元,由被告绵阳市海峰建设有限公司、何天勇、许昌茂、许昌斌共同负担19000元,由原告绵阳坤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7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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