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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秀山元明(十堰)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30405****16X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321民初1255号
    案号 (2021)鄂0304执恢2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日期 2021-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十堰林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为其代偿的借款7987861.17元,并自2016年9月2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十堰市众升置业有限公司、秀山元明(十堰)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周明林、刘玉兰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十堰市众升置业有限公司用于抵押反担保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襄阳路16号4192.5土地[土地证号码:十堰市国用(2011)第0909027-1A号]、2218.3土地[土地证号码:十堰市国用(2010)第0909027-1B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的2450.54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46396号)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以22000000元限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十堰林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用于质押反担保的保证金1000000元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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