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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消行罚决字〔2022〕第00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园区11号小区的温州恒俊电子有限公司中央楼西侧部分疏散指示标志损坏,现场未整改,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的规定,该单位存在其他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情形且不存在不予处罚情形的,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温州恒俊电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持缴款单于十五日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zjzwfw.gov.cn)、支付宝进行缴款支付。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龙湾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2月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09
    决定机关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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