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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路政罚〔2021〕03815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2月16日4时26分,浙E3552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3轴)行经X048(湖浔大道)南浔方向K20+6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2.55吨。2月25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3月3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6月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1日对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肆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湖州南浔欣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湖州市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1
    决定机关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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