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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佳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红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18918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706民初827号
    案号 (2016)苏0706执42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23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连云港佳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连云港凤凰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66000元及违约金(其中26000元的违约金为4550元,其中30000元的违约金为6000元,其中10000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佳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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