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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佳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红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18918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玄商初字第01727号
    案号 (2016)苏0102执25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9
    发布日期 2016-11-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红权、周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332531.94元,并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3.5%的标准支付罚息;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 二、被告南京乾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京跨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佳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全力车业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孙红权以上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8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895元由七被告负担;公告费(以票据金额为准)由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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