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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佳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经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234567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706民初98号
    案号 (2016)苏0706执13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1
    发布日期 2016-11-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连云港佳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云凯、尚静、张海燕工程款300万元。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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