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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哈志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00095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00947号
    案号 (2016)粤0104执53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4
    发布日期 2017-09-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票据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263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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