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市监案处〔2021〕4038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之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在广告中使用“稳用40年”字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在医疗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十四)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处罚款4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31 |
决定机关 |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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