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椒卫传罚[2020]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10月22日,被处罚人有1处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即:在该口腔医院儿童诊室的一个生活垃圾桶内混入二支供病人使用过的棉签。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规定,已构成“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此种违法,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发现《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中情形有3处以下的,一般情节,罚款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逾期不改正的,罚款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鉴于被处罚人有1处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且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椒江区支行或各营业所(地址详见台州市椒江区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7 |
决定机关 | 台州椒江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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