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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宁家艺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浩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9607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481民初3415号
    案号 (2017)浙0481执27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1
    发布日期 2017-08-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浙江大洋包装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镇支行借款700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17年4月20日的利息为491767.49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及实现债权费用130917元。 (2)被执行人海宁猎马皮革服装有限公司、海宁家艺家具有限公司、金力强、余玲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7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 三、支付诉讼费65159元,执行申请费655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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