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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宁家艺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浩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48175****7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481民初6103号
    案号 (2016)浙0481执40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26
    发布日期 2017-02-0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大洋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3928754.76元并支付利息77495.16元(该利息暂计算到2016年9月29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实现债权费用91000元。二、被告海宁家艺家具有限公司、金力强、余玲芬、王富金、陆菊妹、孙建新、浙江福地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44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海宁家艺家具有限公司、金力强、余玲芬、王富金、陆菊妹、孙建新、浙江福地农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大洋包装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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