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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德赛电气(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007****8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7民初2585号
    案号 (2020)苏0507执30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1-03-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贷款本金1200万元,并支付期内利息105486元、罚息435538元、复利10461元(罚息、复利均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收至被告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14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律师代理费30万元。上述第一、第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告德赛电气(苏州)有限公司、李敬锋、李颖、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有权对被告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质押登记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证明编号为04168617000725885059)的对《盐城兆盛实业有限公司屋顶1.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之10KW开关站及送出线路工程的采购施工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应收账款在1500万元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五、如被告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有权对被告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质押登记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证明编号为06119196000954446185)的对《苏地2012-6-133地块配套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项下所享有的应收账款在17185272.28元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为97995元,被告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德赛电气(苏州)有限公司、李敬锋、李颖、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1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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