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北方港口机械润滑设备厂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30310****105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302民初3720号 |
案号 | (2020)冀0302执340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北方港口机械润滑设备厂给付原告秦皇岛市四通电器开关厂(普通合伙)欠款439900元(于2020年7月30日之前给付200000元,余款239900元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给付完毕); 二、如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北方港口机械润滑设备厂未按照第一项约定期限支付欠款应以未支付的欠款为本金向原告秦皇岛市四通电器开关厂(普通合伙)支付利息,其中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三、被告谷绍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4341元,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北方港口机械润滑设备厂、谷绍斌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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