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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230MA****JJ1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5民初57082号
    案号 (2020)沪0115执176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7
    发布日期 2020-09-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策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8,040元;   二、被告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策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03,236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以44,804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被告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策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240.20元;   四、被告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策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6,8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0元,财产保全费2,905元,共计11,595元,由被告上海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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