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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高新(滨)市管罚处字〔2018〕24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空气净化器;2、罚款人民币52170元;3、没收违法所得21306.78元;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73476.78元(柒万叁仟肆佰柒拾陆圆柒角捌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02
    决定机关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石锋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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