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地税稽罚[2016]1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余姚兆通名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余姚兆通名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高经本局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15年12月应扣未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15128.00元。本局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余地税稽罚[2016]100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依法处应扣未扣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564.00元。余姚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2016年11月3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1-03 |
决定机关 | 市财政局(地税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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