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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苏昆公(消)行罚决字〔2018〕00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7月5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昆山市陆家镇白杨湾富民合作社(普通合伙)A栋、B栋、C栋、D栋建筑和三期仓库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我大队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17]第0623号),但逾期仍未备案,随即我大队下发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违法通知书》(苏昆公消竣备违字〔2017〕第0030号),通知其停止使用。后我大队再次检查,发现其仍未备案,且正在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 对曹国庆和徐锋的询问笔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17〕第4561号、第4783号、第664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17]第0623号)、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现查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之规定,现决定 给予昆山市陆家镇白杨湾富民合作社(普通合伙)责令停止使用A栋、B栋、C栋、D栋建筑和三期仓库,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29
    决定机关 苏州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