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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万宁鑫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6900659****145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琼9006民初913号
    案号 (2022)琼9006执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万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万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日期 2022-04-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智新华与被告万宁鑫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2 月8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万宁鑫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 日内向原告智新华返还购房款本金人民币192000 元。三、被告吴朝强、高中敬对上述第二项的判决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智新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60.6 元(原告已预缴7353 元,多缴的2592.4元应予退还),由被告万宁鑫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中敬、吴朝强共同负担3951 元,原告智新华负担809.6 元。公告费585元,被告万宁鑫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中敬、吴朝强共同负担485 元,原告智新华负担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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