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诸地税稽罚[2018]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万达建设集团诸暨置业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5年度:1、2015年度自用房产原值23725381.65元,自查补缴房产税132862.14元,少申报缴纳房产税66431.07。2、2015年7月以旅游发票扣除档案等杂费支出44165元,未作纳税调整,编造了虚假的计税依据。2016年度:3、2016年度自用房产原值23725381.65元,自查补缴房产税132862.14元,少申报缴纳房产税66431.07。相关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2、情况说明;3、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4、竣工验收备案表、测绘报告书;5、自查报告。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其他违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少申报缴纳的房产税2015年度66431.07元、2016年度66431.07元,各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七十的罚款,罚款分别计46501.74元、46501.7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罚款25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6-20 |
决定机关 |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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