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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尚建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8161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825民初160号
    案号 (2017)豫0825执16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16
    发布日期 2017-11-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焦作市巨航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货款803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焦作市巨航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6元,减半收取1953元,由原告焦作市巨航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被告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承担9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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