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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尚建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8161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8民终87号
    案号 (2017)豫0825执7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5
    发布日期 2017-05-0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沁阳市东利物资有限公司货款2669708.05元;  二、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沁阳市东利物资有限公司违约金533941.61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4564元,由被告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36.37元由沁阳市东利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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