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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尚建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8161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825民初2931号
    案号 (2017)豫0825执3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24
    发布日期 2017-02-1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欠原告温县新锋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气款12776元,被告于2017年1月10日前给付原告。 二、被告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前归还原告温县新锋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气瓶57个(若不能如数归还,由被告购买同类新气瓶或照价赔偿)。 三、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给付,被告应支付原告欠款12776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9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被告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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