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池州市城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70068****40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702民初3056号 |
案号 | (2020)皖1702执28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屠国平支付工程款792.5219万元及利息(从2020年4月14日即本案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池州市城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浙江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屠国平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屠国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102元,由原告屠国平负担2202元,被告浙江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69102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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